0551-62620153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通知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应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等工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四、本通知所称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