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法人股抵押登记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市公司法人股抵押登记统一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办理,深洲证券登记公司可以委托指定登记机构代办当地上市公司法人股抵押登记业务。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股份抵押登记证明书”是法人股抵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唯一凭证。
二、证券持有人可选择向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或指定登记机构提出股份抵押登记申请,并须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抵押参与方达成的协议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券持有人选择向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提出股份抵押登记申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对法人股名称和股数进行核实,同时填写“法人股抵押登记审核表”(附一)。对于核实无误的,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将“法人股抵押登记通知书”(附二)传真至指定登记机构,同时对抵押股份进行冻结。在冻结期间,该笔股份不得转让。
2、指定登记机构在收到“法人股抵押登记通知书”传真件后三个作日内对抵押股份进行冻结,并传真“法人股抵押登记通知书回函”(附三)给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存管部。
3、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存管部在收到指定登记机构回传的“法人股抵押登记通知书回函”后,即可为抵押申请人出具“股份抵押登记证明书”(附四)。
四、证券持有人选择向指定登记机构提出股份抵押登记申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指定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对法人股名称和股数进行核实,同时填写“法人股抵押登记审核表”。对于核实无误的,指定登记机构将“法人股抵押登记通知书”传真至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存管部,同时对抵押股份进行冻结。在冻结期间,该笔法人股份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存管部在收到“法人股抵押登记通知书”传真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抵押股份进行冻结,并将“法人股抵押登记通知书回函”和“股份抵押登记证明书”传真且同时将原件特快专递给指定登记机构。
3、指定登记机构在收到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法人股抵押登记通知书回函”和“股份抵押登记证明书”的原件后,将“股份抵押登记证明书”原件交给抵押申请人,传真件留底存档,并办理签收手续。
五、在法人股抵押冻结期间,因股份拆细域或合并、股份转换等发生的股份变更或股份性质变化,将依照抵押协议书有关条款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变更和冻结处理。因权益分派或其它原因致使股份增加的,如协议书没有特别说明,将对新增股份也予以冻结,红股、配股权证和认购的配股均登记在原证券持有人名下,但配股权证在其交易、认购期间不予冻结。对于派送的现金股息,则按照抵押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如协议书设有特别说明,则予以冻结。
六、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和指定登记机构对发生的每一笔法人股抵押登记业务,应按证券名称和时间顺序在“法人股抵押登记统计表”(附五)上进行记录,并定期对帐。
七、收费
1、手续费:每笔收费600元;
2、上述费用在中请办理法人股抵押登记时由办理机构直接收取,不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和指定登记机构之间划拔。
八、本办法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法人股抵押登记的处理程序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起执行。
附件:
1.法人股抵押审核表
4.股份抵押登记证明
5.法人股抵押登记统计表(略)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4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