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于购买日,被购买方存在一项对其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如何确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应按照被购买方所持该联营企业的股权的整体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这是由于被购买方对其联营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并不具有像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那样的控制权。这意味着:任何与该联营企业相关的“商誉”的价值将体现于购买日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被购买方之联营企业”的初始计量金额中,而不是体现于购买方于购买日所确认的商誉中。
购买日之后,上述于购买日确定的对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将会事实上成为对该联营企业的后续权益法核算中的成本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出现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则购买方首先应当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购买方才能将该差额作为负商誉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出现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时,也需要对通过企业合并所取得的该项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如前所述,系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所对应的该联营企业的股权的整体公允价值)进行复核,以确定不存在被高估的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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