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股权投资从金融资产模式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公允价值应包括哪些方面?

从经济实质而言,从金融资产模式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意味着取得了对被投资企业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而应当作为一项“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重大经济事项,视同按取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处置原持有的股权,随即按该日的公允价值购入一项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所以在核算方法转换后,应当以“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该“公允价值”是指被投资企业整体公允价值中对应于投资方所持股权的部分除了包含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外,还包括商誉因素,该投资成本与取得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于当日的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为投资成本中隐含的商誉或者负商誉因素。
因此,在核算方法转换日,需要取得两方面的公允价值:一是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整体公允价值中归属于投资方所持股权的部分;二是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相应份额。这两项公允价值很可能是不同的,两者的差额即为投资成本中所包含的商誉或负商誉。
在实务操作中,如果投资方在核算方法转换日进行了增持股权的交易,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增持股权的交易作价是显失公允的,则通常可以依据该增持股权的交易价格按比例推算出此前原持有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股权在核算方法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可采用类似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日的“购买对价分摊”方法确定,具体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第四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之“(四)购买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相关指引确定。实务中通常需聘请评估机构以核算方法转换日为基准日,进行以“购买对价分摊”为目的的评估加以确定,并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注意识别和计量被投资方账面上未单独予以确认和计量,但对投资方而言符合可辨认性标准的无形资产项目。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0号——企业合并》第四条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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