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A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与受让方签署补充协议,调增转让价款,是否需要作为期后调整事项,补充确认投资收益? 例:A公司出资3,000.00万元,持有B银行股份为3,000.00万股(低于总股本的5%)。A公司于2011年5月9日与C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价格为3,270.00万元,约定签约协议7日内支付价款。截止目前,C公司尚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B银行于2011年8月12日提出《关于部分法人股东对其持有股份实施转让的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B银行于2011年8月12日董事会决议通过上述议案;截至目前,B银行对于A公司原持有的B银行股份,已登记为C公司。2012年3月,A公司在其2011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与受让方C公司签署补充协议,调增转让价款,作为对其延迟付款的补偿。A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受让方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期限支付价款,A公司能否确认该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

若A公司与C公司在2011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签署补充协议,调整转让价格,则该补充协议签署和价格调整并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状况,因此不属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即不能作为2011年度的调整事项处理。同时,只有在根据上述问题1,原先的270万元(3,270-3,000)股权转让损益的确认条件已满足的前提下,才能就调整部分的转让价款调整应收股权转让款和股权转让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十六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