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8-10-18
发文字号:
(1988)财工字第52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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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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