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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陈旺发行9,878,482股股份、向田必友发行5,390,623股股份、向张全中发行1,281,879股股份、向深圳宏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201,761股股份、向深圳嘉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103,651股股份、向朱建方发行1,032,714股股份、向丰顺讯达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792,363股股份、向杨魁坚发行740,550股股份、向深圳天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640,939股股份、向梁允志发行544,798股股份、向张迎发行429,197股股份、向广东高岭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35,445股股份、向惠州市国惠润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23,182股股份、向广州万泽汇瑞盈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66,032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的注册申请。
二、同意你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87,193,000元的注册申请。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