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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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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4 股权转让中购买方承担的各项税费是否计入投资成本

一、案例背景


某企业通过支付现金形式获得另一企业20%股权,不构成企业合并。转让协议中约定收购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方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股权转让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用、公证、审计等各项税费。


问题:上述股权转让中购买方承担的出售方各项税费是否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六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年修订)第25页补充解释:“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八条规定:“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合并费用补充说明:“企业专设的购并部门发生的日常管理费用,如果该部门的设置并不是与某项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而是企业的一个常设部门,其设置目的是为了寻找相关的购并机会等,维持该部门日常运转的有关费用,不属于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三、案例解析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支付现金(企业合并除外)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是对于如何判断何为直接相关的费用,准则缺乏具体的指引。参考企业合并准则对企业合并的直接相关费用判断原则,我们理解直接相关费用判断应重点考虑其是否是购买过程中的必要支出。若费用是因这笔交易产生的增量费用,没有这笔交易,费用不会发生,则可以理解为直接相关的费用。反之,建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所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本案例中,购买的是联营企业,收购方承担的股权转让方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质上属于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应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购买股权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公证、审计等费用属于本次股权购买的增量费用,不进行这笔交易则费用不会发生,将其认定为直接费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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