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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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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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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04 涉及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计划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方式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解锁后的限制性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相关的股权支付费用如何在解锁期内分摊,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一、案例背景


A公司于2×12年1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即以定向增发方式向75名激励对象共发行800万股的A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995元/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与激励对象就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授予日为2×12年1月1日。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禁售期后为解锁期,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申请解锁,解锁后的限制性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若解锁期的任一期业绩条件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A公司必须回购并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其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执行,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A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则回购价格作出相应调整,但解锁期内派发的现金红利等由公司替激励对象代为保管,如发生回购则相应的现金红利不再发放。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并未享有与正常定向增发股东同等的权利。具体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条件如表9-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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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应该如何分摊?


(2)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股份支付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应如何计量?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问答五规定了具有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等科目。


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上市公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股本’科目,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上市公司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无需回购的股票,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股’科目,如有差额,则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二章“股份支付”指出:“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如利润增长率、服务期限等),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关于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二章“股份支付”指出:“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应按企业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按估计的市场价格计量,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有些授予条款和条件规定职工无权在等待期内取得股利的,则在估计所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时就应予以考虑。有些授予条款和条件规定股份的转让在可行权日后受到限制,则在估计所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时,也应考虑此因素,但不应超出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市场参与者愿意为该股份支付的价格受到可行权限制的影响程度。在估计所授予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和其他限制,因为这些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第15段规定:“如果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只有在对方完成一段规定期间的服务后才能可行权,主体应假设对方作为权益性工具的对价应提供的服务将在未来的等待期内取得。主体所取得的服务,应随着对方在等待期内服务的提供进行会计处理,相应增加权益。例如:


1.如果授予职工股票期权,前提条件是完成3年的服务,则主体应假设职工作为股份期权对价应提供的服务将在未来的3年等待期内取得。


2.如果职工被授予股票期权,前提条件是达到一定的业绩条件并且在满足该业绩条件时仍为主体雇佣,同时等待期的长短取决于何时能够满足业绩条件而变化,主体应假设职工作为股票期权对价应提供的服务,将在未来的预期等待期间内取得。”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附录一定义:“可行权:即成为一项权利。在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中,当对方的应得权利不再取决于任何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对方具有的取得现金、其他资产或主体的权益性工具的权利。”“可行权条件:在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中,确定主体是否收到能让对方取得现金、其他资产或主体权益性工具的服务的条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应用指南)》第11段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授予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性工具可能会在给予期间内分期给予。例如,假设授予一名雇员100份股份期权,这些股份期权将在未来4年的每年末分期被给予25份。在应用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时,主体应将每期作为独立的股份期权授予,因为每期具有不同的给予期间,因此每期的公允价值也就不同(因为给予期间的长短会影响,比如说,因行使期权而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可能时点)。”


中国证监会2009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中,就上市公司包括多期期权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各期期权的等待期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情况下,如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某一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的问题,要求公司应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条款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对于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一般可以按照该期期权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


三、案例解析


(一)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应该如何分摊


在本案例中,A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附有分期解锁条件,达到规定的分期解锁条件,激励对象才可申请对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解锁后的限制性股票才可依法自由流通,若解锁期的任一期业绩条件未达到相应解锁条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A公司必须回购并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虽然名义上登记为限制性股票的股东,但并未能享有与正常定向增发股东同等的权利,实质上没有真正拥有股票,因此,本案例中激励对象获授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属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本案例中,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和达到服务期间,所以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应为授予日到服务期满且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即第一批限制性股票等待期为一年,第二批等待期为两年,第三批等待期为三年,第四批等待期为四年。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指南,从本案例中的条款看,A公司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属于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每期的结果相对独立,即第一期未达到可行权条件并不会直接导致后面各期不能达到可行权条件,因此应当将每期作为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处理,分别计算每个计划授予日的单位公允价值,根据每个计划授予日的单位公允价值估计的股份支付费用,在其相应的等待期内分摊。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应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


(二)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结合问题(一)中的分析,本案例中的限制性股票附有可行权条件,且在授予时并未满足可行权条件,不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参考股票期权股份支付的处理方式,即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计入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从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股本溢价。


1.收到员工的认股款并履行增资手续时: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库存股


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2.等待期内,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


借:成本/费用股权激励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解锁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贷:库存股


(三)股份支付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应如何计量


中国和国际准则中并没有专门规定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应如何确定,美国准则(ASC718)中提到两种限售股,一种叫作非行权股份(NonvestedShares),另一种叫作限制性股份(RestrictedShares)。非行权股份,指的是在无法达到行权的必要条件时,相关股份将会作废;限制性股份则是指特定员工拥有的股份在出售和转让时受限,如对于董事、高管等人员,行权后获得的股份在一定期间内不允许出售,或者出售的比例受限。对于非行权股份,应按如下原则进行计量


1.公允价值按照授予日公司的股价计量。


2.如果员工无权获得等待期内的股利,则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应扣除预期股利的折现值,但如果等待期内的股利可以累积并在行权后发放给员工,则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应调减。


3.需要根据作废的可能性对可行权股份数做出估计和调整,直到最终行权。


对于限制性股份(RestrictedShares),美国准则给出的两种对公允价值的调整方式为:


1.直接根据行权日后限售条件调减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调减相关权益工具的有效期,因为在行权日后存在限售的情况下,员工更倾向于在达到行权条件后尽早行权。


在本案例中,A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属于授予职工的附有可行权条件的股份(即非行权股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讲解指出“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应按企业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因此A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应按授予日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计量,锁定期和解锁期内转让的限制和其他限制(即员工需确保该期间内留任,且公司达到相关业绩条件)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只会影响对可行权数量的估计,在估计所授予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应考虑。


【相关案例】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一)案例背景


上市公司A审批通过并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向高级管理人员授予了限制性股票。在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时,A公司没有采用授予日流通股的市场价格,而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流通股的市场价格-限制性因素成本


其中,对于限制性因素成本的计量,根据市场上的一些咨询机构提出的模型,假设在成熟市场,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购入看跌期权或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组合的方式,规避锁定期间股价下跌的风险,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为此付出的期权成本即为限制性因素成本。


问题:上述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四条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指出:“业绩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才可行权的规定。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在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获得的服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同时指出:“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案例解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该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从国际准则颁布的初衷来看,即是为了避免公司少确认甚至不确认股权激励费用,因此设置了很多“反规避”条款,从而导致按该准则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允价值,而是一个经修正的公允价值(ModifiedFairValue),《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已在运用范围中明确把股份支付交易排除在外。因此只能按照股份支付准则来确定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无论计算结果与该工具实际的公允价值是否一致。


按照我国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常见条款,锁定期实质上相当于等待期,解锁日为可行权日,解锁条件为非市场可行权条件(服务条件业绩条件等)。根据股份支付准则,非市场可行权条件不应在确定授予日公允价值时予以考虑,因此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因素并不影响其公允价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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