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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申请报告》(安基报〔2023〕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你公司应据此办理变更业务范围手续。
二、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筹备工作,筹备情况通过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前,公司不得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