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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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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 18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比较报表的编制问题

一、案例背景


D公司无任何子公司,仅编制个别财务报表,2×15年7月吸收合并丁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交易期末编制财务报表时,吸收合并的丁公司占合并后主体的比重较大。


问题:D公司无需编制合并报表,是否需要追溯个别报表的比较报表数据?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中指出:“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比较报表的编制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如果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仅需要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在编制前期比较报表时,无须对以前期间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编制前期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吸收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并入合并方前期合并财务报表。前期比较报表的具体编制原则比照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比较报表的编制。”


三、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指引,如果合并方在吸收合并当期期末,不存在被其控制的子公司,在仅需要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合并方在编制前期比较报表时,无须对以前期间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即因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后,不应当因该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追溯调整前期个别报表。


与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不同的是,虽然控股合并合并方也不追溯调整个别报表,但必须追溯调整合并报表。因此,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合并方在该项合并前后的财务信息不完全可比。考虑到吸收合并交易在目前的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下并未做出相应的披露规定,如果交易前后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大将影响投资者理解财务报表,建议在附注中披露被合并公司的前期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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