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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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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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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否可以将采购原料发生的税费、运费等,不计入原料明细单品成本,而是单独归集,月末按消耗量和库存量分摊,消耗量分摊部分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库存量分摊部分计入存货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率简并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等相关政策,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目前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按核定扣除进项税。加计扣除每月需要用加权平均不含税“买价”计算加计税费,核定扣除每月也需要使用加权平均不含税“买价”计算实际农产品消耗金额,买价是不包括采购过程中发生税费、运费等的。但按会计准则税费、运费等计入采购原料成本,造成财务账面加权平均成本在计算加计扣除或核定扣除进项税时,无法直接使用,每月建立手工底稿计算不含税买价,工作量大,税务机关也不好核实,且容易出错。另外,我公司是上市公司,需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采购原料发生的税费、运费等,不计入原料明细单品成本,而是单独归集,月末按消耗量和库存量分摊,消耗量分摊部分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库存量分摊部分计入存货成本,这样账面反映更直观,更有利企业核算。谢谢答复!!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情况下,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此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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