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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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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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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的应用案例中明确预收款中包含的增值税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应作为待转销项税额处理应怎么理解

在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的应用案例中明确预收款中包含的增值税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应作为待转销项税额处理不理解,原因有以几个。1、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从收款方的角度来讲,收款方将来需要给客户提供商品,同时要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而从客户的角度来讲,客户需要得到自己满足的商品,同时要收款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所以向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是收款方的义务,如果客户没有得到发票则不能进项抵扣,在客户的报表上就会形成预付账款余额,因此预收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是一种履约义务,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2、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16】22号)规定,只有纳税义务晚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时,才需要确认待转销项税额,在向客户收取预收款时绝大多数情况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会计上也无须确认收入。只有当收取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基于上述原因,个人认为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应全额列示为合同负债更为合理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中,甲公司销售储值卡收取的款项中,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取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为合同负债;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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