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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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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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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应作为政府补助还是国家资本金处理

:我公司恩施州铁路有限公司系民营控股、政国有府参股,其中国有持股2.3%。我司建设的恩施货运站项目属于交通运输部《“十二五”公路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规划》内项目,属于货运枢纽型物流园区。2014年我司按规定申报,并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以交函规划[2014]308号文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十二五”公路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标准,对该建设项目补助3500万元,主要用于公共仓库、公共业务用房、园区物流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场等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设施建设,目前实际拨付到位3325万元,上述建设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拨付款项时,文件只注明该笔款项为投资补助。我司根据该政府补助的性质,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现国有持股方主张该笔补助款项应作为国家资本金。请问,该项主张是否合理?会计相关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计入国家资本金还是资本公积?该项车购税专项补助是否适用于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该准则范围的政府补助。对于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性交易,不适用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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