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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保,我公司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此二级科目累计金额可反应公司一共为员工缴纳的社保总额,我的问题的是,公司代扣代缴的社保部分也就是员工应该自己承担的社保部分,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这个二级科目?还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这个二级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会计科目。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合适的二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