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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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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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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4期)——不同时期对股权投资的分类是否合理

案例:不同时期对股权投资的分类是否合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G 公司于 20X1 年 1 月以 1 亿元现金增资入股 H 公司,持股比例为 20%,投资协议显示,依据 H 公司章程,董事会设有五名董事席位,其中 G 公司有权委派一名董事。

20X2 年 H 公司业绩高速发展,预计全年业绩扭亏为盈。G 公司于 20X2 年 12 月初委派董事,认为自此才对 H 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在委派董事之前,G 公司将持有的 H 公司股权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预期持有超过一年,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报表项目列示;在委派董事之后,将前述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20X3 年年底,G 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持有的 H 公司 20%股权以 1.2 亿元价格对外出售。G 公司将前述股权列报至“持有待售资产”,不再按照权益法核算。截至 20X4 年年底,由于交易对方迟迟未支付股权购买对价,G 公司判断对方可能不具有履约的意愿,前述股权不再满足持有待售条件,因此将 H 公司 20%股权终止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

问题:G 公司对其持有 H 公司股权的分类是否合理?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G 公司对同一股权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将重大影响定义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非“正在行使权力”,其判断的核心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

案例中,G公司增资入股H公司20%股份,投资协议赋予G公司委派1名董事的权力。虽然20X1年末G公司尚未实际委派董事,但已拥有委派董事的权力。需要结合G公司未行使权力的原因、行使权力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参与H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是否派出管理人员、是否提供关键技术、G公司与H公司是否发生重要交易等因素判断G公司是否能够对H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如果G公司能够在股东大会层面通过行使20%股份的表决权参与决策,在董事会层面具备委派董事的权力和行使能力,相关因素表明G公司参与H公司决策并实施重大影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仅依据未实际委派董事的事实判断不构成重大影响,其理由不够充分。

20X3年年底,G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将相关股权列报至“持有待售资产”,不再按照权益法核算。一年后,由于交易对方未支付完毕价款,停止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需要满足可立即出售、出售极可能发生两个条件。“出售极可能发生”应当包含诸如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企业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交易在一年内能够完成等。

G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将相关股权划分至持有待售类别时,需要结合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合同违约惩罚及约束等,充分评估交易完成的可能性和被撤销的风险,作出恰当的判断。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2)《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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