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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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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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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1期)——项目质量复核范围是否完整,是否进行了恰当的记录?

情形一:C注册会计师和D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L的年 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在项目组内部复核记录底稿中,两 位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所有复核内容的执行情况均标记为 “是 ”,未将“针对IPO业务 ”“针对国有企业审计业务 ”等与  L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归类为“不适用 ”。


情形二:M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制度中规定项目质量复 核人员需要对重要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底稿进行复核。在M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N上市公司审计项目的独立复核记录 中,独立复核人员未对控制测试相关底稿提出复核意见,对 实质性程序相关底稿提出的复核意见均为对合并报表层面 的函证、监盘和分析性程序的整体问题,无涉及单体公司的 实质性程序底稿。


分析:上述案例从项目组内部复核和项目组外部独立复 核这两个方面,反映了质量复核范围不完整、独立复核程序 流于形式等问题。情形一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项目组 内部复核时,未区分不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复核内容。情形 二 中,独立复核人员未对单体公司底稿提出复核意见,独立 复核程序流于形式。近年来的审计失败案例中,普遍涉及函 证、监盘等基础性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如未对函证发出 人的身份进行确认、未有效执行函证选样程序、监盘范围不 完整等。仅从合并层面通过询问项目组或查看财务报表附 注、控制表等资料,不足以发现实质性程序中的细节问题。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通过适当程序确认相关复核 人员已完整执行了对应程序,并进行了充分、恰当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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