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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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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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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1期)——审计项目复核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情形一:E项目合伙人提出复核意见,要求审计项目组 扩大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样本量,但项目组未在复核底稿 中对该意见进行回复,也未按照复核意见补充测试样本。


情形二:F项目质量复核人提出复核意见,要求审计项 目组补充期后收入检查程序,项目组回复“ 已完成期后收入 检查底稿 ”,但项目组未执行期后收入检查程序。


分析:上述案例中,复核人提出复核意见后,均未对复 核意见落实情况保持持续关注,未发现项目组未能按照复核 意见完善审计程序和审计底稿。


情形一中,项目组未回复复核意见,存在明显未落实复 核意见的迹象,E项目合伙人未跟进复核意见是否已得到解 决,复核工作未发挥实际效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五 条规定,“如果项目合伙人为了遵守本准则中的某项要求, 将设计或实施某些审计程序、执行某些审计工作或采取某些 行动的任务分配给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项目合伙人仍然应 当通过指导、监督这些审计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对管 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项目合伙人应 当严格按照前述规定,指导、监督审计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 工作,确定复核意见得到满意的解决。


情形二 中,项目组虽回复已落实有关复核意见,但F项 目质量复核人未对项目组回复是否充分恰当、是否打消疑虑 作出评价,复核工作未实际完成。《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 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应用指南第 53 条指出, “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 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禁止项目合伙人在项目质量复核完成之前签署业务报告,而完成项目质量复核意味着项目质量复核 人员提出的所有问题都已得到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人应当 评价项目组的回复是否充分恰当,确认复核意见均已得到满 意的解决,复核工作方实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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