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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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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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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1期)——审计项目复核包括哪些类型?分别应当由谁负责实施复核?

情形:A注册会计师为某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其复核底 稿中记录了 2 条复核意见,其中 1 条复核意见实际由B注册 会计师提出,但B注册会计师并非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委派的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A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项目组内部复核是否到位?


分析:审计项目复核包括项目组内部复核和独立于项目 组的项目质量复核两类。项目组内部复核是由经验较为丰富 的项目组成员对经验较为缺乏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复核,包括审计项目合伙人亲自对这些经验较为 缺乏的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和复核。项目质量复核是由项目 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 作出的客观评价。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指导、监督审计项目 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 总体责任。但复核底稿中原本应由A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复核 意见实际由B注册会计师提出,A注册会计师未实质参与项目 组内部复核,复核程序不到位。项目合伙人应当严格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 的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对审计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 并复核其工作,合理确定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 排和范围,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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