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8-23
发文字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136号
发文机关:
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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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业务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则体系优化版本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0月23日实施。


英文文本将于2024年10月23日公布,详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铝期货相关业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合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库、指定检验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


第三条铝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四条铝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铝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六条铝期货合约月份为1~12月。


第七条铝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第八条铝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


第九条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AL。


第十条铝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套利交易头寸,所涉的一般月份是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涉的临近交割月份是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


第十一条铝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


铝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铝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利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铝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交割业务


第十三条铝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交割。


铝期货实行完税交割、保税交割。


第十四条铝期货交割品级详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合约》。


第十五条铝期货交割商品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六条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2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20KG±2KG或25KG±2KG。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第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十八条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十九条铝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25吨。


第二十条铝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二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铝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二十二条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


(一)买方到期交割取得保税标准仓单,以当月该合约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进行货款结算。当月到期合约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为含税交割结算价扣除相关税费,含税交割结算价为铝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按照现有规则产生的含税的交割结算价。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货款根据交割数量和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


保税交割结算价=[(含税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交割数量


(二)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期转现保税交割货款=(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交割数量


(三)以上公式中升贴水为考虑交割品级、品质和仓库地区分布等因素对交割结算价的调整。公式中升贴水及相关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文通知。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实行保税交割的铝期货品种,交易所在每个合约到期后,同时公布当月合约含税交割结算价和保税交割结算价。


第二十四条交割地点:交易所交割仓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发生铝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货款和标准仓单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铝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第二十八条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image.png


第二十九条铝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铝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单位:手)


image.png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第三十一条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铝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铝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对某一铝期货合约采取强制减仓的,其申报平仓数量、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以及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申报平仓数量。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铝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所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投机头寸;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小于6%的投机头寸;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的投机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上述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再有剩余的,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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