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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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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子公司股权并继续对原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会计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现有债务存在连带担保责任,处置该子公司股权该如何确认投资收益?

案例:20x4年5月,A公司将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C公司,约定的交易对价为1000万,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因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A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在当期确认投资收益1500万元。处置时B公司尚有债务未予清偿,A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x4年7月,B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C公司全额支付约定的交易对价并持有B公司100%股权,同时派驻人员实际管理B公司经营业务。截至20x4年末,B公司债务仍未予清偿,A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B公司无力偿还上述贷款,A公司对上述债务计提担保损失800万元。A公司在20x4年确认股权转让收益1500万元是否恰当?


分析:对于此类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并对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责任的情况,应当充分关注交易有无合理的商业理由,是否符合通常的商业逻辑。如果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首先应判断A公司对B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20x4年7月,该股权转让已完成办理工商变更手续,C公司全额支付交易对价并派驻人员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A公司已经丧失对B公司的控制权,应当在控制权转移当期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其次考虑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金额。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A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列报为预计负债),相应冲减股权转让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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