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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x4年5月,A公司将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C公司,约定的交易对价为1000万,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因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A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在当期确认投资收益1500万元。处置时B公司尚有债务未予清偿,A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x4年7月,B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C公司全额支付约定的交易对价并持有B公司100%股权,同时派驻人员实际管理B公司经营业务。截至20x4年末,B公司债务仍未予清偿,A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B公司无力偿还上述贷款,A公司对上述债务计提担保损失800万元。A公司在20x4年确认股权转让收益1500万元是否恰当?
分析:对于此类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并对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责任的情况,应当充分关注交易有无合理的商业理由,是否符合通常的商业逻辑。如果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首先应判断A公司对B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20x4年7月,该股权转让已完成办理工商变更手续,C公司全额支付交易对价并派驻人员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A公司已经丧失对B公司的控制权,应当在控制权转移当期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其次考虑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金额。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A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列报为预计负债),相应冲减股权转让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