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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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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收入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B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农作物种子,其终端客户为种植农户。B公司采用经销模式对外销售,且对经销商客户的销售为买断式销售。按照种子行业销售惯例,产品经营季结束后,经销商客户可根据B公司销售退货政策,退回包装未曾开启、破损且未霉烂、变质的种子,退货产生的运费由经销商客户承担,退货超过一定比例的,B公司向经销商收取折损费。考虑到估计退货率存在一定难度,B公司在经营季发货、退货结束后,以办理退货后客户签字确认的结算单确认销售收入。B公司在客户办理退货后确认种子销售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及销售退货政策,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允许客户选择退货,该情形属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由于B公司对经销商客户为买断式销售,B公司应当在经销商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相应销售收入。具体地,B公司应当遵循可变对价的处理原则(包括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来确定其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交易价格不应包含预期将会被退回的商品的对价金额。实务中,如何合理估计并确定“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可能存在一定难度,但B公司不能仅以估计退货存在难度为由,待客户办理退货后才确认销售收入,应根据前述准则的明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操作中,B公司可以结合业务实质,依据有关产品退货率的历史数据,以及其他可以参考的市场信息来估计销售退回情况,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进行估计,对销售收入及成本持续动态核算,直至公司与客户确认最终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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