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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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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租赁的会计处理】:公司租入的指定位置的光纤,是否属于已识别资产,能否作为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主要采用租赁机房的模式开展IDC业务,通过与基础通信运营商签署协议,租用基础通信运营商建设运营的数据中心中的全部或部分机柜、带宽资源等,为客户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20x4年度,公司机房租赁业务主要涉及光纤租赁、管道租赁、机柜租赁。其中,光纤租赁供应商为B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光纤租赁协议》中约定,A公司租入三对光纤用于数据传输,三对光纤的起止点为X机房至Y地,租赁期为2年。公司认为光纤租赁存在一定期间,且该协议约定了指定位置的光纤。A公司能否将该业务作为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条规定:“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故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间;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三是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关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已识别资产,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即需要满足资产指定、物理上可区分和供应商无实质性替换权三个条件。


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光纤租赁存在一定期间,且合同对租赁光纤的指定是比较明确的。在此情形下,企业在判断租赁光纤是否为已识别资产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约定的光纤物理上是否可区分,以及B公司是否对光纤具有实质性替换权。如果A公司仅使用光纤的部分传输容量,B公司能够在保证A公司数据传输速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将合同约定的光纤用于其他用途,例如为其他客户提供传输服务,则说明A公司使用的光纤与其余光纤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租赁光纤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A公司使用的部分代表光纤的几乎全部传输容量。此外,如果在实际使用过程中,B公司可用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光纤为A公司提供数据传输服务,且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则表明租赁光纤不属于已识别资产。综上,如果判断存在已识别资产,在满足租赁其他要素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判断不存在已识别资产,则不包含租赁,应作为向供应商采购数据传输服务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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