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8-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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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

小竹前瞻:该文介绍,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的操作,包括受理时间、申请材料、处理流程、注意事项等。其中,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转托管申请书和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处理流程包括审核申请材料、办理转托管手续、记增或记减等操作。该指引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统一互联,我公司系统已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中增加了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为债券跨系统转托管至银行间柜台市场的转入银行,并修订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根据《证券法》、《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国债转托管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代理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同一投资者将持有的国债在不同交易场所进行托管转移的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业务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9:00-11:30,13:00-15:00。


第四条投资者办理由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的转托管,可通过代理机构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二)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券投资产品有托管人的


需提供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司公章及托管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代理机构审核投资者的申请材料无误后,可以通过电子申报通道或书面方式为投资者办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


代理机构通过电子申报通道提交转托管申请的,上海市场国债应通过本公司PROP系统申报转托管指令,深圳市场国债应通过本公司D-COM系统申报转托管指令。


当因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通过电子申报通道申报时,代理机构可通过书面方式提交转托管申请。代理机构通过书面方式提交转托管申请的,应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上加盖公章,连同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传真至本公司,并及时与本公司进行电话确认。代理机构应确保向本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一致,并于当日将申请材料原件以快递方式寄送本公司,供本公司备查。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跨市场转出国债数量的最小单位为10张(1000元)。


第七条本公司系统(PROP系统、D-COM系统等)在业务受理时间收到并核查通过的由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国债的转托管指令,于当日进行记减处理。


代理机构通过书面方式提交转托管申请的,本公司于当日14:00前收到传真件的,对申请转出国债的真实、足额、可支配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当日进行记减处理;核查未通过的,视为无效申请,将通过传真等方式通知代理机构并注明原因。对当日14:00后收到的转出申请,于下一工作日进行记减处理。


第八条代理机构申报转托管指令内容错误的,可以在当日的业务受理时间内,通过相应市场所对应的电子通道申报转托管撤销指令。


第九条本公司完成记减处理后,于下一工作日11:30前将核查无误的转托管指令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提交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


根据中央国债公司发送的转托管失败反馈,本公司于当日将债券重新记增回投资者证券账户中。


第十条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的,本公司将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指定位置填制密押、签章,传真中央国债公司。


第十一条对于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转托管申请,本公司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收到中央国债公司的转托管指令,核对无误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当日14:00前收到的转入指令当日进行入账处理;对当日14:00以后收到的转入指令,于下一工作日进行入账处理。


第十三条因账户不符或其他原因无法入账的,本公司将及时填制《转托管记账失败通知》传真中央国债公司。


第十四条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接收转托管指令,本公司将电话通知中央国债公司,并接收中央国债公司带有密押、签章的《债券交割单(转托管)》传真件,核押无误后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国债,可于转托管完成后下一交易日用于交易。


第十六条国债发行期结束后可以进行转托管;到期或付息日前6个工作日暂停转入业务,到期或付息日前7个工作日暂停转出业务;付息日后下一工作日恢复转托管。


第十七条申请转出的投资者应向本公司交纳转托管费。转托管的费用按照我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指引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指引有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下载点击下载

1.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2.债券交割单(转托管)


3.转托管记账失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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