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公司(部):
近来,不少外地机构前来深圳联系当地公司到深圳上市的业务。形势喜人,形势逼人。经研究,我所认为,当前同交易所工作有关的几项业务,有必要事先做好,以保证外地公司上市的顾利进行。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有意向或正在联系外地公司上市的证券公司(部)须在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法律、会计、技术经济、企业管理及证券投资方面的专业人才的简历报本所上市稽核部。
二、正在联系外地公司上市(包括股份制改造)的证券公司(部)须在4月15日前将此项业务的进度以书面形式报本所上市稽核部;以后每月15日前报告一次。
三、请各证券公司(部)随时将这方面的重要信息提供给本所。
为使上述三条落到实处,减少无效劳动,处理好内部及同外地的公共关系,确保外地上市公司的质量,做好上市前后的工作排期,避免可能出现的混乱、扯皮和其它矛盾,现规定:
1.不具备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证券公司(部)不得承接外地公司上市的咨询、顾问及推荐工作;已经承接了的,希望同兄弟单位友好协商,移交给胜任比项工作的证券公司(部)承接。
2.对积极配台本所开展外地公司上市工作,及时报告此项业务进度的证券公司(部),在申请上市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并且准备工作做得充分的前提下,可以优先进行上市审查;反之,谢绝向 本所提出上市申请,或待问题处理完毕以后,再接受上市申请;同时,责成外地公司另选其它证券公司(部)作为推荐人或上市顾问。
3.外地公司申请上市但不够条件时,承接顾问工作的证券公司(部)应主动停止工作,并且做好善后事宜,不得继续此项工作,不得为这类公司提供借以过关的违法服务。否则,一经查实, 移交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或相应的机关处理。
4.现阶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五条第九款的规定,证券公司(部)在为申请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时,仍执行推荐制度。保荐制度在取得经验以后再行推出。
5.本所从业人员在上述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欢迎各证券公司(部)投诉。
本文自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