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11-10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5〕178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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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交易单位的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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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为适应深圳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投资者在买卖本所上市的A股、A股权证、B股、B股权证、基金受益凭证时,交易单位统一为“股”或“张”。

 

为保持本所交易系统的高效率运作,投资者在委托买卖上述证券时,委托数量应为100股(张)或其整数倍;

不足100股(张)的零碎证券可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市时间内一次性委托卖出,但不能委托买进。

  

调整交易单位后,上述证券的买卖委托、撮合、清算过户、佣金、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等不变。


本规定实施后,债券现货交易、国债回购和宝安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不变。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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