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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6-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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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席位业务指引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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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席位业务相关规定


1、单个QFII只能委托一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交易业务,并且只能选择受托券商的一个席位进行交易;


2、QFII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或更换受托券商;


3、QFII与受托券商协议决定是否申请(更换)专用席位或使用(更换)受托券商已开通的任意A股席位;


4、多个QFII可以通过受托券商的一个已开通的专用席位或A股席位进行交易;


5、QFII专用席位只能申报QFII的交易委托,不得申报其他投资者的委托;


6、受托券商负责办理QFII专用席位的申请、变更、中止等手续,如果受托券商因QFII专用席位的使用与QFII造成纠纷,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7、QFII如变更委托券商及交易席位,应按规定到本所指定部门备案。


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席位的申请


(一)会员申请设立QFII专用席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席位公函或原有席位更名公函(由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原件),公函中需说明席位用途; 


2、申请新的交易席位,会员需要交纳席位费60万元,第一年席位管理费3万元;


3、QFII专用席位申请表(附件1)。


4、会员与有关境外机构签订的代理证券交易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会员单位盖章,如有或签订后提供)。


(二)QFII专用席位申请办理程序


本所会员管理部负责受理QFII专用席位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分别按新申请席位或席位更名的程序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参见A股席位申请和席位更名业务指引(见深交所网站http://www.sse.org.cn/sse/member/ywzy.asp)。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席位的开通


(一)QFII专用席位的开通应提交以下文件:


1、 深圳市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上线通知单》;


2、 QFII专用席位开通申请表(附件2)。


(二)QFII专用席位开通办理程序


本所会员管理部负责受理QFII专用席位开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具体办理程序参见A股席位开通业务指引(见深交所网站http://www.sse.org.cn/sse/member/ywzy.asp)。 


四、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交所会员管理部


邮    编:518010


传    真:0755-82083864


各地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会员注册所在地:华北、华南、东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港澳台):


0755-82083269 (郑泳昌)


2.会员注册所在地: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地区(上海、浙江、江苏、江西、福建、山东、安徽、新疆、甘肃、宁夏、青海、陕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


0755-82083915(陈英萍)


附件: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席位申请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席位申请表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席位开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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