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7-02-21
发文字号:
深证登业〔1997〕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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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A股证券帐户开户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证券登记机构、各开户代理点:


目前个别证券登记机构和开户代理点放松开户管理,存在一些投资者使用一个身份证开多个证券帐户,或编造股东资料开户现象,同时没有按我司的规定在每天上午11:30前及时传送前一天的开户资料,为进一步规范A股证券帐户开户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申请开设深圳证券市场A股证券帐户(以下简称:证券帐户)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开户: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法人开户:法人等机构投资者申请开设证券帐户,需出示以下文件:


①法人代表证明书;


②法人授权委托书;


③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④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完整、真实的《证券帐户申请表》。


3.下属情形,各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为申请人开设证券帐户。


①同一身份证在同一开户机构已开立证券帐户;


②没有身份证原件或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


③编造姓名或身份证号码。   


二、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开户的各项规定


1.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投资者填写的《证券帐户申请表》,并在该表上签字确认。


2.将开户申请资料按开户时间顺序定期装订成册,归类存档,并制定相应的开户资料管理办法。


3.开户收费标准不得随意调整。


4.开户区间未经本公司许可,不得跨地区使用。


5.各开户机构必须在每天上午11:30前,将前一天的开户资料,包括开户日期、姓名、身份证号、股东代码和联系地址等及时传送本公司。 


三、对目前开户仍不规范的,应认真自查整改


各地登记机构、各代理开户点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开户业务,对目前开户仍不规范的,应认真自查整改,我司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地执行情况,对违反本通知的开户机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开户资格。


各地在开户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与存管登记部联系,联系人:刘昌洪,联系电话:55605604,传真号:5570519。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7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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