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债券代保管处、各券商:
为进一步方便异地券商开展深市债券业务,在当地代保管处有足额存券时,异地券商的提券由原来要派人送“深圳上市债券提券申请书”到本公司改为直接向当地债券代保管处申请提券
1.异地券商提券可就近向当地债券代保管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2.代保管处应认真审核券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手续是否符合深交所的规定,同时应特别审核有无足额存券可提。对符合提券申请要求的券商:
①券商填写“深圳上市债券申请书”;
②代保管处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代保管处栏签署“提券申请材料和手续符合深交所规定”意见;
③盖预留本公司存管登记部印鉴的代保管年公章;
④预留本公司存管登记部印鉴的代保管处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名;
⑤代保管处应同时传真“深圳上市债券提券申请书”(第二联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联)给本公司存管登记部;
⑥传真后代保管处应立即电话告知本公司存管登记部联系人有无收到传真,以防因传真脱节耽搁提券业务。
3.本公司存管登记部收到代保管处上午11:00点以前发送的提券申请传真后,进行核实,对核实无误的申请,签发“提券通知”(格式见附件1),传真给债券代保管处,并记减该券商的一级帐;对不能提券的申请,签发“债券拒提通知”(格式见附件2)传真给债券代保管处。对上午11:00时以后收到的提券申请传真件,存管登记部在次一工作日上午签发“提券通知”或“债券拒提通知”。
4.代保管处接到存管登记部同意提券的传真件后,通知券商提券,并在当天为券商办妥提券手续,对存管登记部签署不同意提券的,应及时通知券商,并说明原因。
5.代保管处在券商提券后,应及时将“深市上市债券提券单”(第二联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联)传真给本公司存管登记部,传真后应立即电话告知本公司存管登记部联系人有无收到传真,随后将“深市上市债券提券单”连同“深圳上市债券提券申请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在存管登记部预留的代保管处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存管登记部预留的代保管处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以特快传递方式寄给本公司存管登记部。本公司存管登记部收妥后应及时电话通通知代保管处并作电话记录。
6.本公司存管登记部在收到“深市上市债券提券单”传真件后记减代保管处的库存量。
7.为确保提券业务安全,对本公司和各代保管处之间的提券业务往来,本公司存管登记部均有电话记录,代保管处应由本公司存管登记部熟悉的专人负责与存管登记部指定联系人联系,以辨别真伪。
8.各代保管处应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如有未经本公司同意提券而被提券的,或未按本通知的规定而被提券的,代保管处应负因该笔提券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9.存管登记部债券业务联系人:陈凤嫦、黄心燕、赖兴文,联系电话:0755-5567898-125、5585586;传真号:0755-5585536。
10.本通知从97年4月15日开始执行。
附件
1.提券通知(略)
2.债券拒提通知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7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