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7-05-22
发文字号:
深证发〔1997〕19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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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终端机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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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各会员单位:

 

 一、为适应深圳证券市场无形化交易模式的发展需要,完善本所交易大厅终端机的管理,本所特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终端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自1997年6月2日起,本所不再为已使用地面线路或双向卫星等远程通讯方式进行交易、结算的席位同时提供交易大厅终端机(B股及债券特别席位除外),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派驻本所大剧院交易大厅、上步交易大厅的出市代表全部离场。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继续使用本所交易大厅终端机,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终端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本所提出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7年05月22日

                                            

一、为适应深圳证券市场无形化交易模式发展需要,完善交易大厅终端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证券经营机构可为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席位向本所申请使用交易大厅终端机:

(1)以交易大厅人工电话报盘为唯一报盘方式的;

(2)使用地面线路或双向卫星等远程通讯方式报盘,但因通讯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

(3)使用地面线路或双向卫星等远程通讯方式报盘,但通讯容量明显不足的;

(4)其他本所认可的情况。

  

三、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使用交易大厅终端机时,需填写《交易大厅终端机使用申请表》(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出市代表进场时须提供出市代表证或资格证书。

   

四、证券经营机构委派的出市代表必须遵守本所《出市代表守则》,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交易大厅终端机。

 

五、每名出市代表均须在终端机上设定单独的登录密码,并严格保密,定期更新;严禁将终端机交他人使用。

  

六、证券经营机构应对其委派出市代表因违反规定、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


七、当使用交易大厅终端机的席位改用远程通讯交易端口报盘或通讯状况改善之后,证券经营机构应向本所申请停止使用交易大厅终端机。


八、对本办法第二条中(2)、(3)、(4)三种情况,本所将按每台终端机500元/天收取终端机管理费,由本所从使用单位的资金清算账户中扣收。

   

九、本办法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1997年6月2日起执行。

  

附件:交易大厅终端机使用申请表交易大厅终端机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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