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登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股票上市前股份的集中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7月28日发出的《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交[1997]14号)规定,现就改进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股票上市托管程序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的上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获得反馈意见后,即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查部商定上市公司证券简称。
二、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向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托管确认手续之前,须提交如下文件资料(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反馈意见函;
2.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3.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4.企业章程(加盖公章);
5.形成企业最新股本结构的验资报告;
6.上市申报表(1-3)(加盖企业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及企业公章,报表格式见附件1);
7.企业指定股份事务联系人电话、地址、传真、邮编和公司帐号(加盖公章)。
三、上述申报材料经核准后,本公司对历史遗留问题企业非流通股及可流通股进行登记托管确认:
1.对非流通股的登记确认
持有企业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发起人股、定向法人股及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的所有股东必须开设深交所证券帐户,本公司对其股东开户资料核实无误后,根据验资报告及上市申报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对企业非流通股进行100%登记,并将其锁定在本公司存管登记系统。
2.对可流通股的托管确认
①企业可流通股的上市托管确认率达到95%以上后,企业及登记机构即可按新股托管数据接口(见附件2)将可流通股托管股份数据库(不含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持股)通过DCS或MODEM传送深交所运行部,同时向本公司存管登记部传真股份证明书(见附件3),股份证明书需载明可流通股的托管确认率。。
②登记机构传送的可流通股托管股份库中除须含有已托管确认95%以上的股份外,还须包括未托管确认明细股份。登记机构对未托管确认明细股份数据应作如下处理:
1)对未托管确认的可流通股的股东明细记录进行电脑配号,产生对应的深交所证券帐户卡号码,配号前,登记机构须检索该股东是否已开户,如已开户,则使用其原证券帐户。对配号的证券帐户在投资者办理股票确认手续前,有关登记机构不得使用,否则,一经发现,本公司将按照《一级代理开户协议书》中第六条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代理开户资格。
2)为使可流通股未托管确认股份能顺利进入深交所交易系统,登记机构尚需选择距离较近的一家证券商,将未托管确认股份全部集中托管在指定证券商名下。
3)投资者前来办理股票托管时,登记机构需办理如下手续:
a.验证投资者身份证、股权证原件并收回股权证:
b.为投资者补办开户手续并向其收取开户费50元/户;
c.引导投资者于办理托管手续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到指定证券商处办理股票交易手续,如投资者需办理转托管,转托管费(30元/户)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公司对接收的可流通托管股份的逐条记录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证券商代码及证券帐户是否有效,可流通股经确认后,本公司将其100%记入存管登记系统,该部分股份暂不发往相关证券商,待中国证监会确定企业股票上市日期后,本公司再于股票上市日之前一工作日将该等托管股份发往相关证券商。
四、待上述非流通股及可流通股的登记托管确认工作结束后,本公司即向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出具企业非流通股的托管确认率达到100%,可流通股的托管确认率达到95%以上的证明文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咨询电话:存管登记部0755-5585543,联系人:王晓冬、陆飒
附件:
2.新股托管数据接口
3.股份证明书
5.回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