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日前作出规定,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根据该规定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上市公司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日前发出的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及新华社短评《促进股票市场规范发展的良策》(详见1997年5月22日各指定报刊)。
2.本所重申,各上市公司严禁炒作股票,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严禁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3.各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制度,认真检查公司资金运用情况,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纠正。
4.各上市公司应及时检查公司是否开设多个A股帐户,是否有以个人名义开户或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的行为,如存在上述现象,必须在1997年6月22日前予以纠正。
5.各上市公司须于1997年5月30日前向本所报送以上检查结果及公司持股情况资料。公司持股情况资料包括:截止1997年5月21日以本公司(法人)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股票帐户的帐户名称、股东代码、持有股票的名称及数量等。
6.本所将对有关帐户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重大违规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7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