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12-16
发文字号:
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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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全文废止。参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200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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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2007〕98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摘自年度报告正文,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一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应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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