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7-22
发文字号:
深证发〔1998〕180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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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员在证券交易中心业务转移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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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证券交易中心:


自本所发出《关于全面推行会员法人结算的通知》(深证发[1998]150号)以来,各会员单位与联网证券交易中心积极配合,抓紧实施法人结算,运作情况良好。为了更稳妥地推行法人结算,妥善解决本所会员在证券交易中心业务转移中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在《关于全面推行会员法人结算的通知》中要求会员下属营业部在1998年7月31日前办理在证券交易中心的业务转移工作,这是根据大多数会员的情况所作出的进程安排。由于各会员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业务转移涉及的环节较多,在具体办理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各会员自己的实际情况。既要抓紧时间,及时解决业务转移中的问题,又要根据各自业务、技术准备情况,条件成熟一家转移一家,确保平稳过渡。凡是原通过证券交易中心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营业部,在尚未转移之前,仍维持原来运作方式,继续通过证券交易中心交易、清算。各证券交易中心应履行承诺,以继续与本所友好合作的态度,在会员尚未完成业务转移之前,发挥好原有的职能,确保日常运作的正常进行。


二、本所将组织专职小组,上门协助各证券交易中心处理证券营业部在业务转移中的各种间题。请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业务转移工作。


三、考虑到业务转移过程中证券交易中心业务量逐步减少的情况,从1998年8月1日起,本所对证券交易中心收取保证金由每季度调整一次改为每月调整一次,每月按日均交易量的10%进行调整,保证金最低限额由100万元调低为25万元。随着会员下属营业部业务的转移,证券交易中心的业务会逐步减少,但是只要有一家没有转移,证券交易中心都要如常运转,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四、在业务转移工作中,各证券交易中心应顾全大局,积极协调好各方面业务关系,如遇有什么问题或不明之处,请及时与本所相关部门联系。本所特设立服务热线电话:(0755)2083333-3430、3432。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8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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