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01-17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1〕2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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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公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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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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