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1-01-17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1〕3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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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公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已修订。参见:《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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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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