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0-06-04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0〕18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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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号公告】《关于证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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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96号),现将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


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证券交易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期货市场监管费


我会对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为: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期货市场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期货市场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机构监管费


我会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机构监管费按年缴纳。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须在2011年3月20日之前,以2010年末注册资本金为计费依据,将2011年应缴机构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尚未缴纳2009年、2010年机构监管费的单位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监管费补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缴纳方式及账户


请以电汇、信汇方式缴费。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请各缴费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并在缴费后将通讯地址传真至我会会计部,以便我会及时邮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联 系 人:余华安 武国强


电话:(010)88061623 88060371


传真:(010)880615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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