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15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通知2021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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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及时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保障参保缴费人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未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尽快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2021年6月30日前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即280元,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


  二、除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和个人缴费标准部分的合计费用,预计为860元(实际缴费金额以自治区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三、缴费人可以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广西税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桂林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柳州银行、光大银行、北部湾银行等12家银行柜台、办税服务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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