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15
发文字号:
鄂税发〔2021〕28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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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 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后,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土地闲置费由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其中,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

  上述收入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申报期限和程序,以及收入分成及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后的上述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五、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尊重现状、便利征缴、双方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自来水、电力、城市燃气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收取的手续费(工作经费)来源仍按现行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六、上述两项非税收入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为:

  土地闲置费,预算科目代码103043205,预算级次为100%市(州)级和100%县(市、区)级。
  城镇垃圾处理费,预算科目代码103043313,预算级次为100%县(市、区)级。

  七、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并统一纳入税务部门现行税费征收、缴库、统计、核算管理。

  八、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逐步优化缴费流程和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纳义务人缴费体验。

  九、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推进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工作,通过省政务外网或另搭建数据交换通道,实现互联互通和费源信息、征收数据等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入库。在此之前,可通过纸质资料进行数据传递。共享数据信息中应包含缴纳义务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缴纳义务人经济性质或所属行业、收费项目、计费数量、收费标准、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缴款地区、应收金额、缴款账户、实缴金额、缴款渠道、缴纳时间、入库时间、收款国库等信息。

  十、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经原执收(监缴)单位审核无误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纳义务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十二、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代征单位应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征管职责划转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十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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