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9-28
发文字号:
青北税告〔2021〕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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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2020年08月5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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