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12-1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132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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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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