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12-2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139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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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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