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1-29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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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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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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