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1-2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0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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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徽商银行等3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安徽省(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现将徽商银行、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上述3家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总行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3家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3家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3家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徽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新增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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