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1-24
发文字号:
财税〔2007〕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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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财政部令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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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财政部令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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