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3-12
发文字号:
内财综〔2026〕183号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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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教育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各金融监管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教育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3号)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厅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工作实施方案.docx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工作实施方案.docx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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