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起草了《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收范围。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五条相关规定,对我市湿地恢复费的征收条件进行了规定。
二、征收部门。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为“被占用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拟规定我市湿地恢复费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财税〔2024〕1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了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缴纳下限,并授权各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市)具体缴纳标准。考虑到我市湿地资源稀缺,要严格控制占用重要湿地,尽量少占、不占。因此,将我市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定为,占用重要湿地的,按每平方米600元征收;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按照前述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从而达到减少占用重要湿地的目的。
四、缴纳程序。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以及市园林绿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管理工作实际要求,对湿地恢复费的具体缴纳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五、减免范围。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九条相关规定,对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六、票据使用。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拟规定我市征收湿地恢复费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
七、入库科目。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48号)相关规定,拟规定我市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
八、缴库方式和退付规定。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我市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拟规定我市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并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具体退付流程进行了规定。
九、使用管理。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拟规定我市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并列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十、执行期限。财税〔2024〕15号文件的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与财税〔2024〕15号文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