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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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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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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预缴申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填报说明,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适用于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汇缴申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填报说明,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适用于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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