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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1-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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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答:自2021年9月1日起,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一)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二)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三)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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