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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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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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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可以迟于完工年度确定计税成本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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